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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 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 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 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

A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C.企业转产

DD.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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