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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H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及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法核算,发出材料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量,年度终了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CH公司2018年12月初A材料结存500公斤,实际成本20000元。12月发生有关A材料的业务如下: (1)12月1日,从外地购入A材料10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400元,另发生运杂费600元,装卸费400元,各种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 (2)12月8日,从本市购入A材料4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6400元,增值税税额2624元。货款未付,材料已验收入库。 (3)12月15日,接受丙公司投资,收到A材料600公斤,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为24600元(含税),投资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投资协议规定,丙公司投资后其投资占CH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的1%。 (4)12月31日,汇总本月发出A材料1500公斤,其中产品生产领用1000公斤,企业管理部门领用500公斤。 (5)12月31日,假设用库存A材料生产成丁商品至完工尚需发生加工成本4700元,丁商品的估计售价为47500元,估计销售丁商品将发生销售费用及相关税金为2500元。A材料的存货跌价准备月初余额为零。 CH公司持有的A材料专门用于生产丁商品。 要求: (1)编制与A材料初始计量有关的会计分录。 (2)编制发出A材料的会计分录。 (3)编制2018年年末计提A材料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分录。 (“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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