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A材料,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6%,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甲企业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收回加工后的A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B产品。有关资料如下:
(1)11月2日,甲企业发出加工材料A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620 000元。
(2)12月20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100 000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12月31日,A材料加工完成,已收回并验收入库,并以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20 000元,甲企业收回的A材料用于生产合同所需的B产品1 000件,B产品合同价格1 200元/件。
(4)12月31日,库存的A材料预计市场销售价格为700 000元,加工成B产品估计至完工尚需发生加工成本500 000元,预计销售B产品所需的税金及费用为50 000元,预计销售库存A材料所需的销售税金及费用为2万元。
、编制甲企业委托加工原材料的有关会计分录。
、计算甲企业20×9年12月31日对该存货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并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相关试题
-
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12月31日,A材料加工完成,已收回并验收入库,并以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20 000元,甲企业收回的A材料用于生产合同所需的B产品1 000件,B产品
-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A材料,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甲企业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收回加工后的A材料
-
用于连续生产加工应税消费品丁产品。 (3)20日,甲公司收回B材料并验收入库,其计划成本为140万元。 (4)25日,生产车间领用A材料—批,其计划成本为520万元。 (5)30日,库存商品一甲产品
-
18年)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发出材料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2019 年 8 月初结存 W 材料成本总额为 160 000 元,数量为 200 千
-
代缴的消费税为10000元,材料加工完毕验收入库,款项均已支付。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3)20日,领用A材料60000元,用于企业生产车间和专设销售机构办公楼的日常维修,用于生产车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