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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A材料,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6%,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甲企业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收回加工后的A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B产品。有关资料如下: (1)11月2日,甲企业发出加工材料A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620 000元。 (2)12月20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100 000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12月31日,A材料加工完成,已收回并验收入库,并以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20 000元,甲企业收回的A材料用于生产合同所需的B产品1 000件,B产品合同价格1 200元/件。 (4)12月31日,库存的A材料预计市场销售价格为700 000元,加工成B产品估计至完工尚需发生加工成本500 000元,预计销售B产品所需的税金及费用为50 000元,预计销售库存A材料所需的销售税金及费用为2万元。 、编制甲企业委托加工原材料的有关会计分录。 、计算甲企业20×9年12月31日对该存货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并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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