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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17年发行了以下两种金融工具并进行了相应会计处理: (1)甲公司发行了名义金额人民币100元的优先股,合同条款规定甲公司在3年后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转股价格为转股日前一工作日的该普通股市价。甲公司将发行的优先股确认为权益工具。 (2)甲公司于2017年5月1日向乙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看涨期权,实际收到款项100万元。根据该期权合同,乙公司行权时有权以每股5元的价格从甲公司购入普通股6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行权日为2018年3月31日,且期权将以普通股净额结算。甲公司将该看涨期权确认为权益工具。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逐项判断甲公司资料(1)和(2)的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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