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研制出一种新型药品,于2012年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后于2015年7月12日获得专利权并公告。2012年5月,B公司独立研发出相同的药品后,立即组织该药品的生产和销售。C公司自2016年2月起一直在生产和销售该药品。2018年8月,A公司发现了B公司、C公司的生产或销售行为。2019年10月,D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药品销售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一批涉案药品在自己的药房销售。2020年9月20日,A公司就B公司、C公司和D公司的行为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下列关于C公司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C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应承担2018年9月20日至2020年9月20日间的侵权责任
BA公司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C公司的行为不视为侵权
CA公司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C公司的行为虽构成侵权,但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DC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应承担2016年2月以来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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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2016年2月起一直在生产和销售该药品。2018年8月,A公司发现了B公司、C公司的生产或销售行为。2019年10月,D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药品销售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一批涉案药品在自己的药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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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2012年2月起一直在生产和销售该药品。2014年8月,甲公司发现了乙公司、丙公司的生产或销售行为。2015年10月,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药品销售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一批涉案药品在自己的药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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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2016年2月起一直在生产和销售该药品。2018年8月,A公司发现了B公司、C公司的生产或销售行为。2019年10月,D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药品销售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一批涉案药品在自己的药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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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2012年2月起一直在生产和销售该药品。2014年8月,甲公司发现了乙公司、丙公司的生产或销售行为。2015年10月,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药品销售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一批涉案药品在自己的药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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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2012年2月起一直在生产和销售该药品。2014年8月,甲公司发现了乙公司、丙公司的生产或销售行为。2015年10月,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药品销售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一批涉案药品在自己的药房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