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6个月
B9个月
C3个月
D10个月
就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起索赔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按照《多式联运公约》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和诉讼的规定,有关多式联运的任何诉讼时效期间为( ),自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或部分货物之日的次一日起算。
根据1991年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赔偿责任限制为毛重每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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