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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Q/GDW 10374.2—2019《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 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范》规定,Ⅱ型集中器和采集器消耗的视在功率应不大于5VA、有功功率应不大于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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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Q/GDW 10374—2019《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规定,在非通信状态下,Ⅰ型集中器三相消耗的视在功率应不大于15VA、有功功率应不大于1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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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Q/GDW 10374.2—2019《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集中抄表终端》规定:在非通信状态下,II型集中器和采集器消耗的视在功率应不大于( )、有功功率应不大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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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Q/GDW1374.2-2013《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范》规定:在非通信状态下,II型集中器和采集器消耗的视在功率应不大于( )、有功功率应不大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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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Q/GDW 1374.1—2013《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 第1部分:专变采集终端技术规范》要求,专变采集终端采用辅助电源供电时,每一相电压线路在参比电压、参比温度、参比频率下,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