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
A交给见证人
B由办案民警保存
C附卷备查
D交公安机关财务部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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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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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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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 )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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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决定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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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品、文件时,应当当场开具《扣押清单》。《扣押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机关保管人,一份交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