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
A交给调查人员
B交给办案部门负责人
C附卷备查
D交给见证人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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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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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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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 )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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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决定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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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扣押的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出示工作证件,扣押后要依法出具扣押清单,并由人民警察、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