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燃气管道
B调压设施
C压缩站
D安全警示标志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 )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 )燃气设施。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 )燃气设施,围堵应急抢险公共通道。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 )。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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