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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进行《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可以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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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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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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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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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