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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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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进行《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可以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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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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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批准,进行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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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企业管道第三方施工管理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的处理原则,对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第三方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