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某住宅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 18层,建筑面积22800 m2。通过招投标程序﹐某施工单位(总承包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R—1999一0201)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5244万元,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合同工期400天。 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发包方未与总承包方协商便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本工程必须提前60天竣工。 事件二: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了主体结构施工的劳务合同。总承包方按月足额向包工头支付了劳务费,但包工头却拖欠作业班组两个月的工资。作业班组因此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并导致全面停工2天。 问题: 1.事件—中。发包方以通知书形式要求提前工期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事件二中,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相关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