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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哪些? (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具有 1区或 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具有 2区或 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9)、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