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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单位部分由1%降至(),个人部分由0.5%降至(),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A0.8%,0.2%

B0.9%,0.1%

C0.7%,0.3%

D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