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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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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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单位部分由1%降至(),个人部分由0.5%降至(),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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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1年5月1日起,山西省继续执行失业保险费率为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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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失业保险的总费率实行阶段性降费,总费率降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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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作 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