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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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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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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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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日;()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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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