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京建法〔2019〕16号)第十六条规定,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A经理
B副经理
C项目安全总监
D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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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京建法〔2019〕16号)第十六条规定,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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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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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 )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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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工程项目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束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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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中要求,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提交的资料中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