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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京建法〔2019〕16号)第十六条规定,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A经理

B副经理

C项目安全总监

D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