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19年4月30日
B2020年4月30日
C2021年4月30日
D2022年4月30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规定,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实施期限至( )。
重点工作 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延长期限是(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到期后,延续实施至( )。
从2021年5月1日起,山西省继续执行失业保险费率为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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