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延长期限是( )。
A2019年9月30日
B2019年12月31日
C2020年4月30日
D2020年12月31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延长期限是(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到期后,延续实施至(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规定,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实施期限至( )。
重点工作 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nbsp; )元失业保险费。(不考地区缴费比例差异及阶段性降低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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