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停止使用、作废上缴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法人机构财务会计部门统一销毁,销毁工作应在停用后( )内完成。
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法人机构统一组织销毁,销毁工作应在停用后6个月内完成。
因改版或停用需要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由营业网点()后统一作废并销毁。
上缴作废重要空白凭证的营业机构应出具加盖( )的“作废重要空白凭证上缴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作凭证出库单的附件随传票装订,另一份作凭证入库单的附件,逐级上缴法人行社重要空白凭证库,由法人行社统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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