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六十日
B三十日
C四十五日
D二十日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 )。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 )。
除依法延长期限的外,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
《行政许可法》规定,非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在规定时间不能办结需要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的,应当由()批准。
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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