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至4名
B1至5名
C2至5名
D1至3名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 )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 )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最多可推选名( )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 )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2023)
在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人的,应当推选1—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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