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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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3对机动车存在走私嫌疑的,经过核查机动车涉嫌走私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海关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移交查获地的海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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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经过核查机动车涉嫌被盗抢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等规定,移交 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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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抢库、机动车登记信息,并应联系生产、销售或者进口企业进行核查。 对机动车存在走私嫌疑的,经过核查机动车涉嫌走私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海关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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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9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海关等单位,建立被盗抢、走私机动车案件办理协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