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1mg
B?0.7mg
C?0.3mg
D?0.8mg
E?0.5mg
《中国药典》规定,恒重是指样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灼烧后称得的重量之差不超过
《中国药典》凡例规定“恒重”系指供试品经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在多少以下
直接干燥法测定样品水分时,达到恒重是指两次称量前后不超过( )
恒重是指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小于
使用新的坩埚前,进行灼烧时连续两次质量差不超过( )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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