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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甲类啤酒。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反映销售粮食白酒50000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5000元;销售甲类啤酒15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200元。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反映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4640元,销售啤酒每吨收取包装物租金232元;“其他应付款”账户反映本月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9280元,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1160元。2018年12月,该酒厂将销售粮食白酒的包装物押金中的3480元返还给购货方,其余包装物押金不再返还。该酒厂2018年应纳消费税税额( )元。

A86250

B85900

C92250

D9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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