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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A40%

B50%

C60%

D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