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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増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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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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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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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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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应按超过部分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