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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市区的甲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18年7月购进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上注明增值税税额68万元;当月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是150万元;本月内销货物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34万元;本月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300万元。假设该企业采取实耗法核算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计划分配率为75%,6月末无留抵税额。8月内销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0万元,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1.7万元。则下列关于甲企业7月和8月增值税的相关税务处理,正确的有(  )。


A甲生产企业7月应退增值税为9.75万元,免抵税额为0

B甲生产企业7月应退增值税为31万元,免抵税额为21.25万元

C甲生产企业7月应退增值税为21.25万元,免抵税额为9.75万元

D甲生产企业8月应缴纳增值税为11.05万元

E甲生产企业8月应缴纳增值税为3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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