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须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招标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和信息: ()
A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
B《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C《关于XX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XX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
D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
E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