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A因纳税申报
B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C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D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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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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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 )可以按照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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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4月1曰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对增量留抵税额试行退税制度。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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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14号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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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