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内按每户每年()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額标准最高可上浮()。
A2年(24个月)12000元20%
B2年(24个月)24000元20%
C3年(36个月)12000元20%
D3年(36个月)24000元20%
相关试题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内按每户每年()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
)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内按每户每年()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