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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内按每户每年()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額标准最高可上浮()。

A2年(24个月)12000元20%

B2年(24个月)24000元20%

C3年(36个月)12000元20%

D3年(36个月)24000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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