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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A6000

B8000

C10000

D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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