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标准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A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
B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
C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D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自2018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平均工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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