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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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无需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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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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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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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享受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税收优惠后,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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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申报补缴税款,申报补缴税款的期限为自改变用途之日起( )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