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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为境内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2×20年3月31日批准对外报出。甲公司2×19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为2×20年4月5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在2×20年3月25日发现如下事项: 事项一:2×20年1月8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乙公司将其从甲公司购入的一批商品全部退回。该批商品系甲公司2×19年10月25日销售给乙公司的,预计退货率为0,售价为1000万元,成本为700万元,截止退回时,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对该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100万元。 甲公司在2×20年1月8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贷:应收账款 1130 借:库存商品 7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700 事项二:2×20年2月4日,甲公司收到某供货单位的通知,被告知该供货单位2×20年1月20日发生火灾,大部分设备和厂房被毁,不能按期交付甲公司所订购货物,且无法退还甲公司预付的购货款200万元。甲公司已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该供货单位偿还预付的货款并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公司将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处理,并按200万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甲公司在2×20年2月4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200   贷:预付账款 2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信用减值损失 200   贷:坏账准备 2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50 借:盈余公积 15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 与此同时对2×18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进行了调整。 事项三:2×19年10月6日,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专利侵权损失550万元,至2×19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经向律师咨询,甲公司就该诉讼事项于2×19年度确认预计负债380万元。2×20年2月5日,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A公司专利侵权损失500万元,同时支付诉讼费5万元。甲公司同意支付该赔偿款,且赔款已经支付。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甲公司在2×20年2月5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预计负债 380   营业外支出 120   管理费用 5   贷:其他应付款 505 借:其他应付款 505   贷:银行存款 505 事项四:2×20年2月17日,由于产品包装存在问题,甲公司同意对其销售给丙公司的一批产品在销售价格上(不含增值税额)给予10%的减让,2×20年2月17日甲公司已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产品系甲公司2×19年12月1日销售给丙公司的,售价为500万元,成本为300万元,增值税额为80万元,甲公司已于2×19年12月份确认收入,款项尚未收到,甲公司未对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甲公司2×20年2月17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   贷:应收账款 56.5 借:库存商品 3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 借:盈余公积 2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8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 其他资料:假定甲公司所售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销售商品均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交易价格为公允价格;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逐项判断上述交易或事项是否属于日后调整事项,并判断其处理是否正确(分别注明其序号即可); (2)对于上述事项中处理不正确的,分别编制相应的更正分录(涉及“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的调整会计分录分开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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