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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13%,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25%,按净利润的 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 2020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 2021年 3月 5日, 202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 2021年 4月 30日完成,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 2020年 6月 30日,甲公司尚存无订单的 W商品 500件,单位成本为 2.1万元 /件,市场销售价格为 2万元 /件,估计销售费用为 0.05万元 /件。甲公司未曾对 W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资料二: 2020年 10月 15日,甲公司以每件 1.8万元的销售价格将 500件 W商品全部销售给乙公司,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发出,付款期为 1个月,甲公司此项销售业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资料三: 2020年 12月 3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乙公司上述货款,经减值测试,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 10%计提坏账准备。 资料四: 2021年 2月 1日,因 W商品质量缺陷,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给予10%的折让,当日,甲公司同意了乙公司的要求,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调整原坏账准备的金额。 假定上述销售价格和销售费用均不含增值税,且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 1)计算甲公司 2020年 6月 30日对 W商品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 2)编制 2020年 10月 15日销售商品并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 ( 3)计算 2020年 12月 31日甲公司应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并编制相关分录。 ( 4)编制 2021年 2月 1日发生销售折让及相关应交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分录。 ( 5)编制 2021年 2月 1日因销售折让调整坏账准备及相关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 6)编制 2021年 2月 1日因销售折让结转损益及调整盈余公积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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