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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地产开发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A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有关房地产的相关业务资料如下: (1)2009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A公司开发的一栋写字楼于开发完成的同时开始租赁给B公司使用,租期为2年,每年收取租金400万元,租金于每年年末收取。 (2)2010年1月1日,该写字楼开发完成并开始起租,写字楼的造价为6 000万元。 (3)2010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6 600万元。 (4)2011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6 300万元。 (5)2012年1月1日,租赁期届满,A公司收回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为了提高该写字楼的租金收入,A公司决定于当日起对该写字楼进行装修改良。 (6)2012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改良工程完工,共发生支出600万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完毕,即日按照租赁合同出租给C公司。 (7)对于该项房地产,税法规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为3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 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确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8)各期租金均已按期收到;假定不考虑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假定投资性房地产改良期间税法上不计提折旧或摊销。 (1)编制A公司2010年与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分录; (2)编制A公司2011年与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分录; (3)编制A公司2012年与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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