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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4日,甲公司从乙银行借款80万元,用于购置A型号自行车1000辆,借款期限自2018年4月4日至2018年6月4日,并以价值90万元的自有房屋一套向乙银行设定抵押,同时,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自行车价格上调,甲公司于4月5日,又向乙银行追加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4月5日至2018年6月4日。   4月7日,甲公司与自行车生产商丁公司正式签署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A型号自行车1000辆,总价100万元,甲公司应于4月9日、4月20日分别支付价款50万元,丁公司应于4月16日、4月27日分别交付A型号自行车500辆。”双方未就自行车质量问题作出约定。   4月9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第一期自行车价款50万元。4月16日,丁公司交付A型号自行车500辆。甲公司在验货时发现该批自行车存在严重质量瑕疵,非经维修无法符合使用要求。4月18日,甲公司表示同意收货,但要求丁公司减少价款,被丁公司拒绝。   4月20日,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50万元,甲公司调查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丁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在15天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保证,丁公司未予理会。   5月6日,丁公司发函告知甲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将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违约。甲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丁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便通知丁公司解除未交付的500辆自行车买卖合同。   5月20日,甲公司隐瞒已受领的500辆自行车的质量瑕疵,将该批自行车以30万元卖与戊公司,约定6月30日付款交货。5月25日,庚公司告知甲公司,愿以35万元购买上述500辆自行车。5月30日,甲公司以自己隐瞒质量瑕疵为由,主张撤销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   6月4日,甲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两笔贷款,乙银行考虑到拍卖抵押房屋比较繁琐,遂直接要求丙公司还贷,被丙公司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减少价款?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中止履行向丁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的义务,是否构成违约?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权就未交付的自行车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有权撤销与戊公司的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5)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一笔贷款?并说明理由。   (6)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二笔贷款?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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