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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5%、15%、36%和44%,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召开及表决的事项无特别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股东会召开和表决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张某

B张某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D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由赵某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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