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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公司为上市公司,2020年相关经济业务及会计处理如下: (1)2020年12月31日,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新发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甲公司销售设备1套,价款为4000万元,分4次于以后的4年内等额收取(每年年末收款一次)。该设备生产成本为240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设备的销售价格为34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新发公司将该设备运抵甲公司且经甲公司验收合格。 新发公司在2020年财务报表中确认收入4000万元和结转已售商品成本2400万元。 (2)2020年12月1日,与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将成本为850万元的一批产品,以11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丙公司,同时约定于2021年4月1日以1300万元的价格回购。新发公司于当日将该批产品交付丙公司,丙公司验收合格并入库。 新发公司在2020年财务报表中确认收入1100万元和结转已售商品成本850万元。 (3)2020年11月1日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建造一项设备,合同总价款为400万元支付条款如下:①在合同签订之初支付10%的合同价款;②50%的合同对价在整个建造期间逐步收取;至2020年12月31日,已收取合同价款120万元,发生成本为80万元;③剩余40%合同对价在建造完成并且设备已通过测试后支付;④除非新发公司违约,否则已支付的合同价款不可退回;⑤如果丁公司终止合同,新发公司只能获得客户按照相应进度已支付的价款;⑥新发公司没有向丁公司要求获取合同规定以外的进一步补偿的权利。 新发公司在2020年财务报表中确认收入120万元和结转已售商品成本80万元。 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 要求: 根据资料(1)至(3),逐项判断新发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如果会计处理不正确,编制更正新发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的会计分录。(无需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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