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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一项租赁协议,将其原先自用的一栋写字楼出租给乙企业使用,租赁期开始日为 2× 19年 3月 31日。 2× 19年 3月 31日,该写字楼的账面余额为 50 0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 10 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 46 000万元,甲企业对该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假定转换前该写字楼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等,税法规定,该写字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 2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 0。 2× 19年 12月 31日,该项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 48 000万元,甲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25%。 要求:编制甲企业 2× 19年 12月 31日与所得税有关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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