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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卖方兼承租人)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1)2×19年12月31日将一台全新塑钢机以121万元出售给乙公司,同时再租回该设备。该全新塑钢机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公允价值为110万元; (2)自2×20年1月1日起甲公司租赁该机器3年,租赁内含利率为5%,每年末支付租金45万元。 (3)该设备尚可使用寿命为4年。甲公司对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 (4)甲公司发生初始直接费用为1万元。相关款项均已收到或支付。 (5)假设该资产销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规定的销售成立的条件。不考虑其他因素。 (1)简述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原则,并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2)计算2×20年甲公司应当确认的财务费用金额,并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3)计算2×20年甲公司应当计提的折旧费用金额,并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4)计算2×20年年末甲公司资产负债表中“长期应付款”项目列报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