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当公司出现特定情形,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下列各项中,属于此类特定情形的是 ( )。
A甲公司连续2年严重亏损,已濒临破产
B乙公司由大股东控制,连续4年不分配利润
C丙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矛盾,持续3年无法召开股东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D丁公司2年来一直拒绝小股东查询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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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当公司出现特定情形,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下列各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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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某些事由下,若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又不能解决的,李某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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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为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25%的股东。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若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又不能解决的,王某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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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5%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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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以上的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并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