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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为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某些事由下,若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又不能解决的,李某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下列选项中,属于上述“某些事由”的有(  )。

A甲有限责任公司拒绝李某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

B甲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亏损

C甲有限责任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且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D甲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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