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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县城的某化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销售纯碱、粒碱、烧碱、小苏打等产品。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及耗用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2019年该企业已结账。税务师于2020年5月16日受托对该企业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发现如下情况: (1)经审核该企业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销售原材料给企业投资设立的附属法人企业,2019年度累计取得含税收入1130000元(不考虑2019年成本结转问题),2020年度1月至3月累计取得含税收入226000元(该批原材料账面价值为15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130000 借:银行存款                   226000  贷:合同负债                    76000    原材料                    150000 (2)税务师审核“库存商品”账户明细账时,发现该企业在“库存商品”科目下专设了二级科目“非正常损耗”,即由于管理不善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企业分别作如下账务处理: 2019年11月份: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0000  贷:库存商品——烧碱               100000 2020年3月份: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0000  贷:库存商品——小苏打               20000 经进一步查阅有关账证资料,税务师发现2019年度烧碱的生产成本中外购原材料的耗用比例为60%,2020年度小苏打的生产成本中外购原材料的耗用比例为55%。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无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扣除,可自行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故企业于2019年12月底经该企业领导批准后,将2019年度的财产损失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0000 (3)审核“营业外收入”账户,调阅记账凭证,发现企业2019年12月份,作出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67800  贷:营业外收入                   67800 经向企业财务人员询问得知,该业务为企业销售抵债所得的水泥。 (4)2020年3月21日该企业将一辆使用了9年的小轿车出售(仍有使用价值),取得含税收入30.9万元,该企业未放弃减税优惠。该轿车原值75万元,已提折旧25万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①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0    累计折旧                  250000   贷:固定资产                  750000 ②借:银行存款                  309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9000 ③借:资产处置损益                191000(500000-309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91000(500000-309000) (5)2020年3月25日该企业销售一批化工产品给某公司,因该公司及时付款,给予其含税销售额2%的现金折扣,实际收取价税合计金额332.22万元。该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322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82200 要求:假设该企业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各月增值税应纳税额均为正数,该企业2020年账务处理采用表结法。针对上述各项业务分别指出该企业存在的纳税问题并作出相关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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