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某物业公司2019年3月,一次性预收业主物业费合计636万元(含税),并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物业费所属期间为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物业公司与所有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按年收取)。
问题:物业公司预收的物业费,在2019年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计入应纳所得税的金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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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某物业公司2019年3月,一次性预收业主物业费合计636万元(含税),并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物业费所属期间为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物业公司与所有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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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某物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9年3月,一次性预收业主物业费合计636万元(含税),并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物业费所属期间为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物业公司与所有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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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某物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向某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如下问题。 资料:2019年3月,一次性预收业主物业费合计636万元(含税),并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物业费所属期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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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为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物业公司与所有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按年收取);收到部分业主自来水费22.66万元(含税),根据对应的水表数据向自来水公司付款21.63万元(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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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