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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假定以前年度均盈利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020年7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2019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税务稽查发现如下问题:   (1)2019年度6月企业以上年工资总额的10%标准为全体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合计3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12月进行账务调整,将超过2019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部分金额12万元调整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因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未超过规定标准,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这部分补充养老保险超标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经计算为0.3万元)。   (2)2017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30万元,于2019年8月重新收回,企业将收到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19年7月,因违约拒收供货方提供的预定货物,向供货方支付违约金4万元,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增加。   针对上述问题,税务稽查部门作出如下决定,并于2020年7月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该企业:   (1)调增该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所得额46万元,分别为: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标准的5%补充养老保险部分计12万元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前年度已作资产损失当年收回的30万元应计入所得额、支付供货方违约金4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作出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对调增的所得额按适用税率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5万元,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按应补税额处以0.5倍的罚款。   (2)对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未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责令该企业协助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该企业处以未代扣税款0.5倍罚款和自未代扣税款申报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题:   1.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9年企业所得税和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作出的补税(或追缴)、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理有哪些方面不当?并说明理由。   2.企业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上述处罚规定不服,可采取什么措施?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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