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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A融资租赁公司为经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7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与B公司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年,设备租赁费为每年30万元,每年1月5日、7月5日分2次均匀支付当年的租赁费用,该租赁设备系2015年购入;   (2)与C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将其电信设备融资租赁给C公司,租赁期限10年,设备租赁费为每年120万元,每年7月5日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用,租赁期结束后该设备归C公司所有;   (3)与D公司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以3000万元购入D公司的设备,之后D公司以每年900万元的租金、租赁期5年的方式将该设备回租,租赁期结束后设备归D公司所有。该设备原值50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500万元,账面净值4500万元。   请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无需计算具体数字。   问题1:A公司应该如何纳税? 问题2:B公司、C公司、D公司是否允许扣除相应的进项税额? 问题3:B公司、C公司、D公司支付的租赁费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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