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约翰为在华外国企业的总经理,同时兼任英国某公司财务总监,其工资、薪金由中国境内、境外企业分别支付,境内外国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折合人民币20000元,英国公司每月支付其工资折合人民币30000元。约翰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2019年约翰在境内累计居住80天。2019年11月约翰在中国境内工作18天,在英国工作12天。约翰2019年11月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
A954
B3590
C1590
D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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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约翰为在华外国企业的总经理,同时兼任英国某公司财务总监,其工资、薪金由中国境内、境外企业分别支付,境内外国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折合人民币20000元,英国公司每月支付其工资折合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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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约翰为在境内的外国企业中工作的一名普通员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约翰2019年9月2日来华,在境内、境外均担任职务,工作期间,境内企业每月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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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约翰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于2019年年初被其在美国任职的A公司外派来中国的甲公司工作,于6月25日离开中国。在华期间,甲公司每月支付约翰20000元工资,A公司每月支付其10000元工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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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为在某市工作的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约翰已经在中国境内居住满6年,2025年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第7年且居住满183天(不存在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1月从中国境内任职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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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同时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担任职务,2019年7月7日来华,11月11日离开。期间因工作原因,曾于9月20日离境,10月4日返回。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2019年约翰在中国境内居住